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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遺產」的誕生…

在前述的「阿布辛拜計畫」獲得空前成功之後,不但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得到啟發,更有許多國家也逐漸轉變本國遺址的保護觀念,希望亦能透過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而得到國際援助。如1966年威尼斯遭受洪水侵襲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再度發起一項拯救威尼斯的國際活動亦得到熱烈迴響,再次體現了通過國際合作,保護人類共同文化遺產的積極性和重要性。


威尼斯1966年大水災


威尼斯水患日趨嚴重

另一方面,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已在1962年通過《關於保護景觀遺址的風貌和特性的建議》,倡議對具有文化或美學意義,或者已成為典範的自然環境當中的自然、鄉村、城市的景觀,請求各國務須力予保護和恢復,這是首次將遺產保護的範圍從文化層次擴充到自然環境層次。而1964年在威尼斯召開的第二屆國際歷史文化紀念物建築師與技師會議,也通過了《威尼斯憲章》(The Venice Charter),除列舉歷史建築保護的基本原則外,並將歷史古蹟的界定,從建築物擴大到涵蓋獨特文明、具意義的發展或見證歷史事件有關的城鄉環境。這幾項建議和決議,對於後來的「世界遺產」概念之誕生都具有啟迪作用。同時1965年在華盛頓召開的「白宮會議」,更首先提議創設「世界遺產信託基金」,以募集國際資金的方式,有效促進國際合作以共同進行遺產保護活動。

  

《威尼斯憲章》

經過幾年的努力,1970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第16屆大會作成決議,認為應儘速就遺產保護相關問題制訂一項國際公約,教科文組織因此和國際古蹟遺址理事會共同研究並起草保護文化遺產的公約條文。而在同時間,美國政府也正和國際自然保育聯盟合作擬議自然遺產保護的有關草案。但隨著整套「世界遺產」概念逐漸成熟之後,正在擬議公約草案的相關各造,最後經協商同意將文化遺產與自然遺產一起納入同一項國際法律文件中,以強化其保護範圍及成效。在1972年於斯德哥爾摩召開的聯合國人類環境大會中,由以上相關組織和國家參與的工作小組共同建議,並經大會決定由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整合後,正式將《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草案送交同一年的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第17屆大會上討論且正式獲得通過。




 《世界遺產公約》在1972年11月16日於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第17屆大會上獲得通過後,美國國會在1973年7月批准,成為第一個加入公約的國家。公約則在1975年12月17日,當加入的國家超過《世界遺產公約》第33條所規定的「第二十份批准書、接受書或加入書交存之日的三個月之後生效」條件後,正式實施。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也於1976年成立世界遺產委員會,世界遺產建制於焉開始運作。截至2007年9月,已有184個國家加入公約,成為一個從文化、政治、法律、管理與財務等各方面進行永久性國際合作保護全球人類遺產的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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