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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遺産委員會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依據《世界遺產公約》所建立的政府間委員會。

成立世界遺産委員會的目的就是為了落實執行保護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文化和自然遺産的具體工作,主要職權包括決定《世界遺産名錄》或《瀕危世界遺産清單》、通過世界遺產基金會預算、監測世界遺產保護情況、審查國際援助的申請等。
世界遺産委員會係於1976年11月宣告成立,原由公約締約國大會選出15個締約國組成,但在超過40個國家加入公約之後已增至21個。世界遺產委員會的委員國職務在每兩年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大會常會期間所同時召集的公約締約國大會中經選舉產生,任期為6年,每2年改選其中三分之一。不過,為了確保委員國的代表性,讓更多國家有機會參與委員會的運作,在歷屆締約國大會的請求下,目前當選的大部分委員國皆自願將任期減少為4年,同時也不鼓勵委員國在任期屆滿時尋求連任。委員會原則上每年在不同國家召開一次會議,但經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國提請時則得召開臨時會議。而在每年的委員會會議中將會同時選出7名主席團(Bureau of the World Heritage Committee;國內或譯成「常務委員會」,但在實務上為避免與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執行局之常務委員名稱混淆,在相關正式文件之中文版中採「主席團」為通稱)成員,包括主席國1名、書記國1名和副主席國6名,任期均為1年,在一年任期中召開二次會議,主要工作是籌備委員會會議並擬議相關提案內容等。
公約中明文規定:「委員會委員的選舉須保證均衡地代表世界的不同地區和不同文化。」因此從現任委員會的成員國分佈,可看出這種依照地域和文化均衡性,並參酌不同地域和文化之締約國數目進行配額選舉的方式。按本年選舉後產生之現任委員國為非洲地區4國、阿拉伯地區為5國、亞太地區為3國、歐洲北美地區5國、拉丁美洲為4國,委員國之席次分配大致尚能符合不同地區和不同文化衡平之原則。此外,主席團成員7國中,除主席國和書記國外,各地區均分配1名,亦是顧及地域和文化均衡性所刻意進行的安排。

2007-2009年世界遺產委員會成員國分佈如下表所示:
世界遺產委員會2007-2009年成員國
委員國(任期)
委員國(任期)
委員國(任期)
委員國(任期)
委員國(任期)
肯亞(2009)
摩洛哥(2009)
韓國(2009)
加拿大(2009)
古巴(2009)
馬達加斯加(2009)
突尼西亞(2009)
澳洲(2011)
以色列(2009)
秘魯(2009)
模里西斯(2009)
巴林(2011)
中國大陸(2011)
西班牙(2009)
巴貝多(2011)
奈及利亞(2011)
約旦(2011)
 
美國(2009)
巴西(2011)
 
埃及(2011)
 
瑞典(2011)
 
 
 
 
 
 
 
 
 
 
 
非洲地區
阿拉伯地區
亞太地區
歐洲北美地區
拉丁美洲地區
*原依公約規定委員國任期為6年,惟所有現任國家皆自願將任期減少為4年。
**加拿大為2007-2008主席團主席國,其他同屆主席團成員包括副主席國肯亞、突尼西亞、韓國、以色列和秘魯,以及書記國巴貝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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