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個締約國在加入《世界遺産公約》後,需應公約建制要求提出本國領土內適於列入《世界遺産名錄》的各種文化和自然遺産預備清單。
預備清單內容主要為締約國自認符合公約定義和具體標準,在未來幾年內即將提名為「世界遺產」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遺產處所。而在正式提名申報之前,除了遺產地管理單位和國家主管機關外,締約國需事先動員各級政府機關、學術機構、非政府組織和地方社群,尤其是當地居民共同參與提名準備工作。這也是世界遺產委員會的基本要求,因為經由相關各方參與,才能強化並保證遺產地永續維護的責任。
當締約國準備妥當,將正式提名該遺產地參與登錄《世界遺産名錄》之審議時,則需依規定格式填寫正式表報,內容包括遺產地範圍界定、描述、登錄價值評量、保護狀態和影響因素、管理、監測、憑證附件等,由締約國政府的主管機關簽署後,將提名表報之紙本和電子檔送交公約秘書處-亦即世界遺產中心。每年9月30日前各締約國可先遞交公約秘書處一份該國擬議提名之遺產地草案,公約秘書處則會在11月15日前回復並指正其疏漏或不足之處,由締約國參考補正。但正式提名則可在全年中的任何時間提出,不過只有在提名表件完備,且在2月1日截止時間前送達者,才會在當輪次的提名處理程序週期中加以處理。一輪次的處理程序週期需要長達一年半以上的時間,其處理程序和時日管制,則如下表所示:

各國提名遺產地登錄《世界遺產名錄》程序與時限
       
                 
備考
前一年
9月30日
公約秘書處收受締約國遞交擬議提名之遺產地草案。
 
前一年
11月15日
公約秘書處回復締約國擬議提名之遺產地草案,並指出其疏漏之處,由締約國參考補正。
 
第一年
2月1日
提名之遺產地表件提交期限,俾使公約秘書處能送達相關協力諮詢組織進行評估。
提名表件將於格林威治標準時間1700截止收件,如當日為週末,則提前至週五之格林威治標準時間1700截止。
逾時之提名表件將延至下一輪週期再作處理。
 
第一年
2月1日
至3月1日
登記、查驗提名表件完整性並轉送相關協力諮詢組織:
公約秘書處登記每件提名表件,函覆締約國已收件無訛,並點清其附件。公約秘書處並應通知提名之締約國該項提名是否已完備。
若提名未完備者,將不轉送相關協力諮詢組織進行評估,並建議締約國考慮在隔年2月1日前備齊表件,以便在下一輪週期處理。
提名表件完備者則送交相關協力諮詢組織進行評估。
 
第一年
3月1日
公約秘書處通知締約國提名表件完備與否之期限,包括其是否齊備和是否在2月1日前送達。
 
第一年3月1日
至第二年5月
協力諮詢組織進行評估。
 
第二年
1月31日
進行評估期間,協力諮詢組織如認有必要,得要求締約國提供附加資料,但時程不得晚於第二年1月31日。
 
第二年
3月31日
締約國經公約秘書處轉交協力諮詢組織附加資料之期限。
附加資料需以同樣件數之紙本和電子檔送交公約秘書處。為避免造成新文本和舊文本之混淆,如附加資料對主要表件文本有所修正時,締約國需提供修正版之原始文本,指出其修正之處,修正處必須清楚標明。電子檔需與紙本同時附送。
 
第二年世界遺產
委員會會議之6週前
協力諮詢組織將評估結果報告和建議事項送交公約秘書處,並轉送世界遺產委員會以及締約國。
 
第二年世界遺產委員會年度會議之2天前
締約國修正事實性之錯誤:
相關締約國在世界遺產委員會會議開議之2天前,致函委員會主席並將副本抄送協力諮詢組織,對協力諮詢組織之提名評估結果,詳述其所確認的事實性之錯誤。
 
第二年世界遺產委員會年度會議(6或7月)
世界遺產委員會審議提名並決定登錄名單。
 
世界遺產委員會
年度會議結束之後
通告締約國:
公約秘書處通告締約國其提名業經世界遺產委員會審議並作出相關決定。
在世界遺產委員會決定同意登錄世界遺產名錄後,公約秘書處致函締約國和遺產管理單位,請其提供該處被登錄具突出意義的普遍價值之區域的地圖(應註明適用之遺產標準)。
 
世界遺產委員會
年度會議結束之後
在世界遺產委員會年度會議後,公約秘書處發行更新之世界遺產名錄。
獲通過登錄遺產地之提名締約國,應出現在發行之名錄中,且其國名前應出現如下標題:「依照公約提出遺產地提名之締約國」。
 
世界遺產委員會年度
會議結束之後1個月
公約秘書處將世界遺產委員會之完整會議決定紀錄報告送達所有締約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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