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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自中國時報】
為了兩個匾,鬧得中央與地方動用各種方式鬥法,不惜危害國家制度,實在太好笑了。好像兩個鬥氣的孩子在鬧彆扭,竟致不計後果。中央政府高高在上,為這點「小事」,搞得玉石俱焚,值得嗎?

當然,在我心目中的小事,在政府領導人的心目中是大事,即使拼著流血也要把兩只匾上「中正」二字弄掉,以解心頭之恨。可是立法院尚沒有同意廢除中正紀念堂,在改名的程序法制化之前,即使拚命換了匾,也許不久之後,下一任政府又要把它們改回來,豈不成為全世界的笑柄?一定要挑起對立不可嗎?

在文建會與台北市政府的鬥法中,所鬥之法是否合法才是我們所應注意的。文建會所持的法,是該會自己通過的「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利用這個辦法,文建會可以把古蹟的管轄權自台北市政府的手中奪過來。這是因為文建會當初以為只要該會的古蹟審議委員會通過中正紀念堂為國定古蹟,就可自動轉移管轄,沒有想到,文資法對於國定、市定之間的權限沒有明碓的規定,市政府尚沒有完成古蹟的審議過程,不肯讓掉管轄權,因此兩造爭執不下。文建會自定辦法把權利歸屬自己,就可以合法的拆除古蹟上的匾文了嗎?

文建會的換匾鬥法所遇到的第二個問題,是把紀念堂利用古蹟審議委員會的名義通過為古蹟,就陷入另一個困境。如果不是古蹟,換匾是沒有問題的,然而一旦宣布為古蹟,換匾也等於破壞古蹟了。即使台北市政府沒有管轄權,也有維護國定古蹟完整的責任,必須把破壞古蹟的人員繩之以法。文建會怎麼解套呢?

又想利用審議委員會了。他們把換匾的動作看成再利用的手段,以閃電的手段由委員會通過來取得合法性。看上去好像很聰明,可是古蹟的再利用是不能破壞古蹟的,若有必要改變,也要經過論證的爭辯與方法的探討,不是下個命令就可合法變更的。

市政府在這個鬥法遊戲中使用甚麼手段呢?只有利用文資法上的漏洞,堅持國定與市定可以雙重管轄。為了保護暫定古蹟,市政府要告發破壞者,也就是要訴之法律。看樣子,在中央派遣保警來強制執行的情形下,市政府也只能暫時認輸了。以過去的經驗看,我們的司法制度是很難及時解決政治性爭議的。

事到如今,若對鬥法事件加以檢討,可知問題實在出在文化資產保存法上。幾年前,文資法大幅度的修改,所修改的只有擴大了該法涵蓋的範圍,使相關專業另立專章,對於文資法中的一些根本問題均輕輕帶過,沒有解決。比如新法中強化了地方政府在古蹟指定上的職權,卻沒有釐清國定、直轄市定與縣市定之間的關係。在今天的法律中,三者是完全平等的,國定的地位沒有特殊化,完全失掉了分級等的意義。

最嚴重的是審議委員會的組織。文資法的精神是以審議委員會為決策機構的,其意義是把決策交由專業者行之,尊重文資的價值判斷,不受政治或行政的影響。要想實現這種精神,中央級的審議委員之組織與產生應在法律中明定。古蹟的指定每有主管機關首長違逆專業界判斷的情事,就是因為審議委員會為主管機關所利用。修法時曾有識者提出,卻未得到回響。在文資法中,有太多重要辦法都「由主管機關」定之了。

以這次中正紀念堂指定一案來說,文建會共有十五位古蹟審議委員,專業委員有十一位,在開會討論時都未曾認真討論這樣一座二十幾年的建築是否有資格被指定為國定古蹟。

其實「中正紀念堂」是利用清代宮殿屋頂的做法設計出來的紀念性建築,其建築的美學價值是有爭議的,如果以其紀念性保留到後代,也許可指定為古蹟,今天被指定是很可笑的。由此可知,這些專業界知名之士可能是被利用的。他們是被請來的,又沒有獨立作業的權力,還能說甚麼呢?立法時不慎,後果只好吞下去了,然而何時再有機會修法呢?
 
中國時報2007.12.07
 
 
夏鑄九:為破壞而指定古蹟 奇聞

【轉載自聯合報】

為了搶奪「大中至正」牌匾的主導權,文建會昨天火速修改古蹟法,凡地方指定古蹟被指定為國定古蹟後,地方便應廢止原有之指定。台大城鄉所教授夏鑄九痛斥這是開地方自治倒車,而台灣政府為了破壞古蹟而指定古蹟,「簡直是世界奇聞!」

「這是台灣第一次,中央和地方搶著指定古蹟!」夏鑄九語帶嘲諷地表示,過去談到指定古蹟,政府總是避之唯恐不及,如今卻爭先恐後指定民主紀念園區為古蹟,「這真是台灣古蹟界的大事,一定要記入史冊!」

「好的東西應該共襄盛舉」,夏鑄九認為,古蹟指定的標準在於歷史意義和價值,不應有中央、地方的上下位階之分。如今文建會修法禁止中央、地方雙重指定,並明定中央一指定,地方就自動喪失權力,簡直大開文資法的倒車。

夏鑄九說古蹟保存是地方自治中重要的一環。過去被中央指定的古蹟,多半是地方政府沒有作為,中央才來指定。這次文建會修法,等於助長「中央視地方如無物」的氣燄,大開地方自治的倒車。
 
【聯合報2007/12/05
 
 
漢寶德:古蹟指定不能政治化

【轉載自中國時報】

傳聞若干時日的中正紀念堂可能指定為國定古蹟的消息,果然正式發布了。這究竟是怎麼回事?

中正紀念堂是否應該撤銷,完全是政治課題。政府主張把它改為台灣民主紀念館,有人贊成、有人反對,在民主社會是很自然的事,應該由人民來公決。如果做成公投的議題,比起入聯、返聯要有意義得多了。否則也應該使它成為這次大選的重要議題,讓國民在為立委與總統投票時,考慮候選人在這方面的主張。這是間接的「去中國化」的公民投票。

可是把這座建築物用指定古蹟的方式來爭取改變使用權,使文化資產保存這個文化工作的範疇,如何再嚴肅的推動下去?近百年來,世界各先進國家的文化界努力奮鬥的目的,就是要使文化與政治脫鉤。這幾乎是不可能的,即使當政者有此誠意尚免不了不經意的影響,如有意利用文化為政治鬥爭的工具,就更可怕了。

中共在國共之爭中的勝利,就是利用文化的無形力量做先鋒達成的,因此也促成國民政府來台時對文化界壓制的政策。這些往事,中年以上的人應該仍有記憶,而且是很可怕的記憶。我們好不容易脫離了鬥爭工具式的文化,做些認真的文化工作,幫助國民精神生活水準的提升,拜託在位的大人先生們,為文化工作者留一條路走下去吧。

故事的開始是政府揚言要拆除圍牆,改堂為館。中正公園及迴廊已經是市民活動的場域,而且是國家財產,這樣的大動作就應訴諸市民公決。這樣不理性的政策宣示,使市政府做出不合理的對抗行為,宣布中正公園全區,包括其中的建物,為暫定古蹟。對市政府而言這是有效而且合法的保護手段,可是對於古蹟維護工作者,這已經把文化法規當成政治鬥爭的工具了,在內心裏是很難贊同的。所以在審查小組開會時,大家都不贊成改變現狀,但也不覺得具備指定為古蹟的條件。有人主張登錄為文化景觀,是勉強可以同意的。

政府顯然很著急,擔心一旦明年大選失敗,這著棋就白下了,才想出利用指定古蹟的方式,擺脫市政府的管轄。政府原不同意市府暫定古蹟的宣布,忽然改變立場,積極辦理國定古蹟審查,就可知道其用意並非珍惜中正紀念堂,而是利用法律漏洞,爭取管轄權。文資法中雖有市定、國定古蹟之分,並沒有分別兩級政府的權責,是很奇怪的現象,也沒有規定審議委員的法定地位,使委員會極易成為政府的手套。所以政府若決心要使某建築被指定為古蹟是不難達成的。

使我感到不安的是,政府這樣做,破壞了文化資產保存工作的獨立性,為了達到換牌、去蔣的目的,就不能不進一步的破壞文資法的保存精神。除非中正紀念堂的條例被廢止,指定為古蹟不能改變其名稱,也不能以再利用為名,改動其建築。政府若要強行變更,必然引起政治上的抗爭。我們已經是被人稱羨的民主國家了,值得為一個政治的符號搞得中央與地方不和,紛爭不休嗎?

最受傷害的當然是古蹟保存了。古蹟的維護,各國都很重視準則。那些條件是被指定為古蹟所必備,為古蹟界最慎重的。這幾年來,古蹟指定漸受政治的影響,已經很使人耽心了,怎禁得起強力的傷害?在維護上,一座古蹟必須要保存其歷史的原貌,所以越是想改變的,越不適合指定為古蹟。如果指定的目的是改變,要這部文資法做甚麼?

老實說,當今的古蹟指定過程有很多值得討論之處,近日文建會尚支助大學辦理國際研討會來討論保存準則的課題,怎能再把它用來達成政治目的呢?難道政治性指定可以例外嗎?

【中國時報
 2007.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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